關于中藥注冊分類的改革,最早見于2015年8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要求依據物質基礎的原創性和新穎性,將藥品分為新藥和仿制藥,并將新藥分為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
2017年10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建立完善符合中藥特點的注冊管理制度和技術評價體系,處理好保持中藥傳統優勢與現代藥品研發要求的關系”,該文件明確了中藥注冊分類的大方向,即“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經典名方類中藥和天然藥”。2019年8月26日,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正式將中藥注冊分類改革為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同名同方藥等。
2020年3月3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新修訂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新修訂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內容變化重點為藥品注冊分類的變化,在框架上亦去掉了相關附件,并明確后期將以配套文件的形式陸續發布。2020年9月28日,中藥注冊分類的配套文件《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正式發布,其中,將中藥注冊分類按照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同名同方藥等進行分類,并細化申報資料要求。
新注冊分類充分體現中藥研發規律 堅持傳承與創新并重
新注冊分類充分體現了中藥的研發規律,突出了中藥特色,強調傳承與創新并重,守正是根基,創新謀發展。
一是考慮到中藥注冊藥品的產品特性、創新程度和審評管理需要,淡化原注冊分類管理中“有效成份”和“有效部位”含量要求,不再僅以物質基礎作為劃分注冊類別的依據,而是支持基于中醫藥理論和中醫臨床實踐經驗評價中藥的有效性。
在新注冊分類中,中藥創新藥類別不完全等同2007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的第1、2、4、5、6.1類新藥。原中藥創新藥是指未在國家藥品標準、藥品注冊標準及國家中醫藥主管部門發布的《古代經典名方目錄》中收載,具有臨床價值,且未在境外上市的中藥新處方制劑類別。新的中藥創新藥分類以突出療效新為特色,重視臨床價值評估,注重滿足尚未滿足的臨床需求,并與以往僅要求在國內未上市的要求不同,應達到國內外均為新藥的要求。
在新注冊分類中,改良型新藥對應2007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的第7、8類新藥,但同時也拓寬了改良型新藥范疇,其中有一細化分類為“中藥增加功能主治”,即“中藥增加功能主治”的申報路徑由原來的補充申請改為納入新藥申報范疇,以鼓勵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已上市中藥臨床治療潛力的進一步挖掘,基于臨床需要開發新適應證,鼓勵醫藥企業通過二次開發對已上市中藥進行深入的研究,做到“老藥新用”。此外,已上市中藥生產工藝等改變引起藥用物質基礎或藥物吸收、利用明顯改變的情形也按照改良型新藥管理,鼓勵持有人對已上市中藥深入開展研究,優化生產工藝,進一步提升產品質量,增加臨床應用價值。
為鼓勵業界加強古典醫籍精華的梳理和挖掘,進一步發揮中醫藥原創優勢,促進古代經典名方向中藥新藥轉化,新注冊分類將“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單獨作為一個注冊分類,即第三類。該類別主要對應2007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的第6.1類新藥,并見于2008年發布的《關于印發中藥注冊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此次的新注冊分類豐富了第三類“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的范圍,將其細分為“3.1 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中藥復方制劑”(以下簡稱3.1類)及“3.2 其他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以下簡稱3.2類)。3.2類包括未按古代經典名方目錄管理的古代經典名方中藥復方制劑和基于古代經典名方加減化裁的中藥復方制劑。同時,該注冊分類的藥品,可豁免臨床直接提出上市許可申請,大大縮短了新藥研發上市的時間,對醫藥企業及廣大患者都是一項利好政策。
此外,新注冊分類中也明確了“同名同方藥”的內涵,強調同名同方藥不能簡單理解為原仿制藥的概念。要求申請注冊的同名同方藥需在通用名稱、處方、劑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飲片量與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相同的前提下,保證其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不低于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藥。
二是堅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改革、完善審評證據體系,強調整體觀,彰顯中醫藥特色,確保中藥姓“中”。 強調以臨床為導向既是中醫一貫的實踐特色,也是中藥創新的方向,應當始終堅持,并貫徹到中藥優先審評的監管決策中,貫穿到中醫藥理論-中藥人用經驗-臨床試驗相結合的審評證據構建當中,落實到中藥的臨床價值評估中。
三是要求建立中藥資源評估機制,強化中藥研制全過程的質量控制。中藥是多成份復雜體系,其質量控制要從源頭抓起,并在生產各環節嚴格管控,最后進行終端檢驗,產品合格后方可上市。質量標準的制定,一方面要多采用整體質控方法,另一方面,質量控制的指標要關注與臨床安全、有效性的關聯。
申報資料要求充分借鑒國際監管經驗 突出中藥研發邏輯和特點
本版申報資料要求主要借鑒了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通用技術文件(ICH M4)的相關理念,將中藥研發所需的各項研究資料模塊化,同時突出中藥研發邏輯和特點,為將來中藥注冊電子化申報奠定基礎。
與2007年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附件1要求相比,該版申報資料要求的每一項資料均有詳細的項目號撰寫要求,每一個項目號的撰寫內容也均已列出,要求更詳細具體,更利于申報資料的規范化管理。另外該版申報資料要求指出,若無相關信息或研究資料,項目編號和名稱也應保留,可在項下注明“無相關研究內容”或“不適用”。
整體而言,該版申報資料要求主要分為5大模塊,分別是行政文件和藥品信息、概要、藥學研究資料、藥理毒理研究資料、臨床研究資料。
其中,模塊一“行政文件和藥品信息”為新增模塊,該部分內容主要借鑒了化藥、生物制品申報資料要求M4模塊一相關內容,同時考慮到中藥自身特點,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主要要求提供資質、證明性文件、研發相關表單等資料,對應2007年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附件1的2號資料及各項資料中的資質等內容。另外,還增加了申請狀態、加快上市注冊程序申請、溝通交流會議、臨床試驗過程管理信息、藥物警戒與風險管理、上市后研究等項目要求。
模塊二“概要”主要對應2007年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附件1的1、4、7、19、29號資料,為各研發模塊的綜述部分,是針對中藥研發立題目的與依據、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綜合分析與評價等方面,對申報資料格式與內容進行規范并做出一般性要求。該資料是對藥學、藥理毒理和臨床研究資料的進一步總結和提煉,強調對各項研究結果及其相互聯系的綜合分析與評價。其中,藥學部分新增資源評估總結,臨床部分新增人用經驗和臨床價值評估的總結。
模塊三“藥學研究資料”主要對應2007年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附件1的8-18號資料。與上一版相比,新版申報資料要求單獨設立了處方藥味及藥材資源評估、飲片炮制章節,引導申請人關注藥材/飲片質量和可追溯性,關注藥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另外,還專門設立“3.3.6試驗用樣品制備情況”版塊。
模塊四“藥理毒理研究資料”主要對應2007年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中附件1的20-28號資料,同時將原來的21-27號資料均糅合在“4.3 毒理學研究資料”中,為一項資料。該部分內容遵循中藥研發規律,根據中醫藥特點,結合處方來源及組成、臨床應用經驗、制備工藝等,基于已有資料的可參考性、安全性風險的大小,確定所需進行的藥理毒理研究。
模塊五“臨床研究資料”按照不同的注冊分類進行撰寫要求,延續了2007年《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附件1臨床相關申報資料要求,突出強調“人用經驗”對于中藥研發的支持作用。每個注冊分類項下均將“人用經驗”相關內容作為一項單獨列出,并要求申請人基于臨床價值評估,結合中醫藥理論、人用經驗和臨床試驗,對擬定功能主治的支持情況進行評估。另外,該模塊針對臨床試驗期間的變更,明確了資料要求,并強調申請人需對已有人用經驗和臨床試驗數據進行分析整理,為變更提供依據。
通過分析可以看出,新的中藥注冊分類和申報研究資料,符合中藥研發工作實際,充分尊重中醫藥規律,并借鑒國際監管經驗。在新的中藥注冊政策的支持下,中醫藥產業發展有望迎來新的春天。